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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偷越国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孙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小区****单元**室(户籍地靖江市********号)。被告人孙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1月2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入境于2020年2月13日被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于2020年9月18日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捕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偷越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孙某与境外赌场的经纪人“某甲”(身份不明)、“某乙”(另案处理)联系,并在“某甲”、“某乙”的安排下,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或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某与卢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季某某(未到案)结伙,由被告人孙某联系“某甲”帮助安排,未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乘飞机到西双版纳,后以转乘汽车、摩托车、橡皮艇的方式偷越中国-缅甸国境线,进入缅甸勐拉境内。

2.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孙某与“某甲”联系,组织钱某甲采用上述方式偷越中国-缅甸国境线进入缅甸勐拉境内。

3.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孙某与钱某甲(已判刑)结伙,由被告人孙某联系“某甲”帮助安排,采用上述方式从缅甸勐拉偷越缅甸-中国国境线进入中国境内。

4.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某联系“某甲”帮助安排,采用上述方式偷越中国-缅甸国境线进入缅甸勐拉境内。

5.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与“某乙”联系,组织吴某甲、吴某乙采用上述方式偷越中国-缅甸国境线进入缅甸勐拉境内。

6.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孙某与“某乙”联系,组织曹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采用上述方式偷越中国-缅甸国境线进入缅甸勐拉境内。

7.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某与“某乙”联系,组织钱某甲采用上述方式偷越中国-缅甸国境线进入缅甸勐拉境内。

8.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孙某与曹某某、张某某、钱某甲结伙,由被告人孙某联系“某乙”帮助安排,采用上述方式偷越缅甸-中国国境线进入中国境内。

9.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某与陈某乙、钱某乙结伙,由被告人孙某联系“某乙”帮助安排,采用上述方式偷越中国-缅甸国境线进入缅甸境内。

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朋友圈、照片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靖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及偷越国境的同案犯钱某甲、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或多次偷越中缅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参与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小凤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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