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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孙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9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献锋,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号之**。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邝活均,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号之**。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俊良,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街**号**号。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翟均涛,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5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丹,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大道**号。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雅莉,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街**号**房。2017年7月9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新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组**号。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荣光,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7年9月1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路娣,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号**房。2017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邓献锋、邝活均、尹俊良、王丹、罗新成、王荣光、黄路娣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高雅莉、翟均涛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1月21日本院将本案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7日,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出资在广州市花都区**路注册成立广州市**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股东为同案人李某甲、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及孙贵华、庾焕枝(后股东变更为被告人孙某某及李某乙),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先后担任法定代表人。以被告人孙某某为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告人孙某某为监事(后变更为李某乙),被告人邓献锋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邝活均为董事助理。酒店下设KTV部、客房部、人事部、财务部、保安部等运营管理部门。同案人涂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邝活均先后担任KTV部总经理,被告人王丹任KTV部副总经理,同案人赵某某担任KTV部总经理助理,KTV部下设DJ部、销售部、楼面部等部门,DJ部主要由同案人徐某某负责管理,管理对象为KTV房间内的公主(即女服务员)、少爷(即男服务员);销售部由被告人尹俊良负责管理,主要管理对象为业务经理、副经理与业务员,同案人周某某协助管理;楼面部由同案人熊某某负责管理,同案人吴某某、罗新成协助管理。财务部由被告人高雅莉主管,同案人迟某某负责做内账,同案人孙某某负责财务核数,同案人韩某某负责出纳。被告人翟均涛为人事部主任,负责所有人员入职管理,同时负责**酒店对外联络、工商注册等事项。被告人孙某某担任保安部经理,负责管理保安部。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运营业绩、大幅增加经济收入,同案人李某甲及被告人孙某某、邓献锋、孙某某、邝活均、王丹、尹俊良、翟均涛、高雅莉等人通过会议商议,利用其酒店KTV服务业的便利条件,先后招揽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组织多名年轻女子作为业务员(实为卖淫女)进行统一培训,制定规避查处流程,订立业务提成、违规罚款等公司奖惩制度,极力推行包括营利性陪侍及卖淫等非法活动。具体卖淫活动由KTV部组织实施,客房部、财务部、人事部、保安部协助。

2017年2月24日、4月4日,因**酒店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公安机关连续两次对其进行了查处。同案人李某甲及被告人孙某某 、邓献锋、邝活均、孙某某、尹俊良、王丹、翟均涛、高雅莉及同案人徐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经会议商量,将KTV部下设的销售部撤销后成立**贸易(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将所有原**酒店KTV销售部的管理人员、“妈咪”、卖淫女解雇后再招聘入**堂,假借销售香槟等酒水之名继续实施盈利性陪侍及卖淫活动,并确定“香槟套餐”,即1支香槟人民币600元,由小姐坐台陪侍客人;3支香槟人民币1800元,由卖淫女和客人上房进行性交易1次;4支香槟人民币2500元,由卖淫女与客人上房进行性交易并过夜。**堂筹备期间,同案人李某甲、被告人孙某某、邓献锋、邝活均就公司名称、注册、选址、装修、经费等问题进行指挥协调;被告人翟均涛直接联系装修人员进行装修、监工;被告人高雅莉及同案人孙某某、迟某某、韩某某等人负责装修工程的结算、款项支付。**酒店提供**堂开展工作必须的工衣、工作牌、酒水道具等物品,由**酒店采购部采购,被告人高雅莉及同案人孙某某、迟某某、韩某某所在的财务部提供财务支持,同案人熊某某所在KTV楼面部予以签字确认(标注“楼面2”),再由被告人尹俊良及同案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人领取使用。2017年5月,为了应对公安机关的查处,被告人邓献锋、同案人涂某某被调离酒店。

被告人尹俊良由**酒店KTV销售部负责人转任**堂负责人,同案人吴某某、周某某转任**堂督查部部长,**堂下设A、B、C、D、F、G、H、J、L、V、X共11个“业务”小组,分别由被告人罗新成、黄路娣、王荣光及同案人樊某某等11人转任或担任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先后组织张某某等105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2017年4月12日,**堂成立,并按照上述新的模式运营。期间,**酒店KTV部的被告人王丹及同案人熊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及业务经理等人在有客人需要卖淫女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尹俊良及同案人吴某某、周某某等人通知**堂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选送卖淫女到KTV房间进行有偿陪侍、达成卖淫交易,再由卖淫女和客人到**酒店7楼至10楼的客房、或者到其他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嫖资由**堂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POS机等方式收取,事后由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根据酒店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嫖客陈某某等14人先后接受卖淫服务。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邝活均授意被告人王丹注册成立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再由**公司与**堂订立虚假的合作合同,被告人高雅莉及同案人孙某某、迟某某、韩某某所在的财务部根据**酒店规定的比例,统计**堂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所订的KTV房间及消费的提成金额,后转账至**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王丹的账户,再由被告人王丹支付给被告人尹俊良,被告人尹俊良再发放给**堂的部长、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等管理人员,以掩盖**堂由**酒店产生、受**酒店管理支配的事实。

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对卖淫活动的查处,**酒店人员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首先,通过**酒店总办会议、KTV部门会议等,定期进行“业务”梳理和反思,制定工作目标和防范措施;其次,通过岗前培训、收取保证金、定期培训等方式,要求中高层管理人员、业务经理、卖淫女等人严守“保密”纪律,及时删除卖淫记录;第三,制定防打击、防查处的专门措施,并定期演练,通过“啤酒套餐”、“红酒套餐”、“洋酒套餐”等提示语通知卖淫女快速撤离酒店,通过酒店保安巡查方式快速通知卖淫女逃避;第四,通过贿赂的方式打通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获取第一手查处信息,以便于及时撤离。被告人翟均涛、邝活均及同案人熊某某等人,利用贿赂打通广州市**局**区分局**所黄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关系。黄某某、潘某某等人多次通过手机向**酒店的被告人邝活均等人告知公安机关查处信息,以利于该酒店卖淫女及时撤离,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2017年7月7日20时许,黄某某在工作获知公安机关即将组织大规模的查处活动,即指派潘某某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邝活均,被告人邝活均立即通过同案人熊某某等人通知酒店内部停止相关涉黄活动。当日23时许,待公安机关没有动作后,被告人邝活均通知同案人熊某某“恢复正常”。随即,公安人员去到**酒店,现场抓获被告人尹俊良、邝活均、罗新成、王丹、黄路娣及同案人樊某某等及卖淫女温某来等119人;同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花都区**街**街**号**房抓获被告人高雅莉,在花都区**街**路**号抓获同案人韩某某;2017年7月8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花都区**街**村**队抓获同案人迟某某;2017年7月8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从化区**路**号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在**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邓献锋;2017年7月8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酒店门前抓获被告人孙某某;2017年8月7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湖北省通城县抓获同案人吴某某;2017年8月16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从化区明珠香村农庄抓获被告人翟均涛;2017年9月17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英德市英德西火车站抓获被告人王荣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100余人的证言;

3.同案人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邓献锋、邝活均、尹俊良、王丹、翟均涛、高雅莉、罗新成、黄路娣、王荣光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邓献锋、邝活均、尹俊良、王丹、罗新成、王荣光、黄路娣伙同同案人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均涛、高雅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新成、王荣光、黄路娣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邓献锋、邝活均、尹俊良、王丹、罗新成、王荣光、黄路娣组织部分未成年人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18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雅莉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翟均涛、邓献锋、邝活均、尹俊良、王丹、罗新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黄路娣、王荣光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6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财物手机现被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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