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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卢某某、彭某某抢劫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77号 

1.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81********,初中文化,驾驶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地址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10月30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0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贵州省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4211998********,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地址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88********,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地址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卢某某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6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卢某某彭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寻找目标实施抢劫,当三被告人驾车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麦乃村八组附近时,发现独自一人站在路边的被害人孟某某后决定对其实施抢劫,在卢某某将其驾驶的车辆停靠在孟某某旁边观察几分钟后离开将车停靠在前方,由孙某某彭某某下车对孟某某实施抢劫,在实施抢劫时孙某某孟某某示意自己携带有刀具后和彭某某强行拖拉孟某某准备将其带到其乘坐的车上实施抢劫,后被害人孟某某进行反抗并呼救后,孙某某彭某某孟某某的一个手提包及一部价值1037元的苹果手机抢走后跑上卢某某停放在前方的车辆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倪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孟某某的陈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卢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孙某某彭某某卢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被害人孟某某的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卢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孙某某卢某某彭某某刑事责任。孙某某系主犯,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卢某某系从犯,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彭某某系主犯,但其作用没有孙某某大,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昌海

检察官助理:罗昌敏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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