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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贩卖毒品案)_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3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39********,汉族,文盲,原平市**乡**村人,农民,住本村。曾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1996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8年8月22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食毒品,自2014年至今多次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我市沿沟乡**村自己家中以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孙某乙两小包土制海洛因。同年9月25日、26日,被告人孙某甲又在自己家以同样的价格两次卖给吸毒人员孙某乙两小包土制海洛因,并在9月26日这次毒品交易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重,查获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共重0.1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我市**村村委附近以8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程某两小包土制海洛因。同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本村小卖部门口,又以8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程某两小包土制海洛因。经搜查,从被告人孙某甲身上查获13包土制海洛因和毒资80元。经称重,查获疑似土制海洛因共重0.23克。经鉴定: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原籍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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