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庙**村**村**号,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19年8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5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以帮他人销案、急需周转资金或者与他人合伙干工程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所骗钱财用于其个人支出。其中
1.2019年9月11日至28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帮赵某甲销案需要打点关系、购买阁楼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126570元。
2.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帮刘某某承揽万寿陵公墓的石材施工生意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800元。
3.2019年9月9日至11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帮李某丙销案需要打点关系、酒吧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8960元。
4.2019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以与贾某某合伙筹建收购加工废铝车间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75383元。
5.2019年6月19日至7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以与赵某乙合伙筹建废铝废铜收购站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某、赵某乙人民币173000元。案发后,孙某某父亲偿还赵某乙人民币10000元。
6.2018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某以与朱某某合伙干谢场拆旧工程和康庄拆旧工程为由,通过隐瞒工程事项或者伪造拆旧协议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420000元。案发后,孙某某父亲偿还朱某某40000元现金。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甲、刘某某、李某丙、贾某某、沈某某、赵某乙、朱某某等人人民币824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甲、桑某某、华某某、马某某、李某乙、吕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刘某某、李某丙、贾某某、沈某某、赵某乙、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检察官助理彭春华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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