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5********,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金州**园**号**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以要卖给某某某口罩为由,骗取某某某6.6万元。实际上,孙某某并没有能力提供相应口罩并卖给某某某。孙某某将这6.6万元用于打游戏、玩彩票等地方。案发后,孙某某返还给某某某6.6万元,并取得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判决、释放证明等、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某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芳
检察官助理:庄宁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的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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