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孙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派出所管内,现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7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绿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04日,被告人孙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牧羊人烧烤店内,盗窃被害人姜某蓝色三星S8+手机一部,价值1700元;红色三星S9+手机一部,价值3100元;盗窃被害人刘某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2400元。

2019年06月15日,被告人孙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农安南街283号大连海鲜烤骨头烧烤店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放在桌上的玫瑰金OPPO R9S手机一部,鉴走价格为450元。

2019年06月16日,被告人孙某在长春市绿园区乐园路野人烧烤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的白色OPPO R11手机—部,鉴定价格为600元。

2019年06月23日,被告人孙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与北台北大街交汇处的董记烧烤一角串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吧台上的黑色OPPO R9S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500元。

2019年07月13日,被告人孙某在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狼人烧烤店内,盗窃被害人梁某黑色华为mate10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1200元。

2019年07月20日,被告人孙某在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小火炉三分熟原味烧烤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放在柜台里的银色三星2019+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返还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梁某、刘某、张某某、张某、姜某、刘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哈尔滨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睿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