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东方工业园**公司宿舍(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20年1月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至12月份,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孙某甲在淠河寿县张李乡郭园村路段内非法采砂。孙某乙、孙某戊、孙某甲以实际资金入伙,孙某丙、孙某丁以干股入伙,并约定共同分红。2018 年3 月14 日,经安徽腾峰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测量,孙某乙等人在淠河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段非法采砂的一号沙场(堆放在孙某丙家木板厂),总面积538.1 平方米,总挖方量935.1立方米,总重量为1309 吨;在淠河寿县张李乡郭园村张郢队段非法采砂的二号沙场(在淠河河道旁),总面积4153.7 平方米,总挖方量3849.5 立方米,总重量为5389.3 吨。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孙某乙等人的两处沙场库存黄砂总价值为241139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时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彦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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