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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19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孙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后二人从2019年1月份开始同居并一起在任丘市外出打工。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任丘市打工期间发生矛盾并殴打了王某某,王某某遂独自从任丘市返回枣强县,删掉了孙某甲的微信号,不再与孙某甲继续联系。被告人孙某甲得知后返回枣强寻找王某某,并想与王某某继续生活。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孙某甲利用新注册的微信号以他人名义与王某某聊天并约定在枣强县**小区南门附近见面,孙某甲租了一辆出租车赶到后,看见王某某在路边站着,遂上前抱住王某某,强行将王某某推上出租车带至位于**村的家中。为防止王某某逃跑,孙某甲不在家时就将大门在外上锁并让其母亲在家守着王某某,王某某也因害怕被孙某甲发现并殴打自己而不敢逃跑。2019年5月5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因怀疑王某某与其女婿有不正当关系,动手殴打王某某和马某某,致王某某及马某某受伤。5月6日上午王某某趁孙某甲家中无人看守自己之机逃出孙某甲家并报警。经枣强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和马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1根;

2.书证:户籍证明信、接报警记录、案发地照片等;

3.证人证言:马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枣强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东

检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木棍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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