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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3********,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副总经理、银保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街**号院**号楼**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2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南端木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公司注册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5号院1号楼1层,实际控制人白某某(已起诉),被告人孙某甲为公司股东之一,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银保部负责人。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某某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孙某甲自2009年12月至经营期末,为端木风公司股东。2010年1月至2017年2月28日端木风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5 359 440 000.00元,已兑付4 919 894 492.00元,未兑付438 951 688.66元。孙某甲任职期间,共得提成63 406.00元,其中有记账凭证的合同金额11 670 000.00元,提成48 480.00元。截至2020年4月9日,来申报债权的客户中,孙某甲个人介绍客户3人,共吸收资金申报金额737 850.00元,已兑付共260 500.00元,未兑付477 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同案犯白某某、曹三红、王某某、孙某乙、任某某、胡某某、游某某、常某某、朱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赵某某、沈某某、王新巧、屠某某等人的证言;4、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笔迹鉴定书;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客户投资合同、银行流水、公司通讯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斌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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