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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5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座**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人孙某甲实际控制的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业务员”对外进行宣传,面对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并以高息为诱饵,引诱不明真相的群众向其投资。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出具收款收据,先按月支付利息,待合同到期后再归还本金。2016年11月份,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投资群众的本金。经司法鉴定,截止2020年4月1日,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群众为28人,涉及金额2880000元,已返还金额67890元,未返还金额2812110元。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户籍证明;3.企业工商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4.存款报案人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相关合同等;5.证人证言;6.司法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范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彩英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司法鉴定书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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