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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非法占用林用地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团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以在团风县**镇**村“**”等地种植黄桃、茶树等经济作物为由,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破碎机等施工设备在团风县**镇**村**、**村交界处“**”的林地内挖掘修建公路,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经黄冈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孙某甲毁坏并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51亩。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团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权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王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黄冈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1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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