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31950********,汉族,文盲程度,务农,住河北省肃宁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孙某甲之子孙某乙、儿媳齐某某在河间市**城购买楼房一套(**栋**单元**室),2016年10月28日孙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人孙某甲要求分割该房产并起诉,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齐某某所有。2018年9月13日齐某某将该房屋卖给曲某某,2018年9月27日曲某某将该房屋卖给张某某、邓某某夫妇。2018年10月27日张某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人孙某甲未经张某某同意进入该房屋,将装修工人赶走、门锁破坏,并将床、被子搬入该房屋强行居住,后张某某多次要求孙某甲离开、多次报警,孙某甲拒不离开,2019年4月8日张某某再次报警,2019年4月9日孙某甲离开该房屋,被传唤至河间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书、门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频资料: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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