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孙*甲,曾用名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7112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经商,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孙*甲以买卖二手汽车、投资购买厂房、投资工程等为由,先后从张*甲、朱**、潘**、张*乙、张*丙、吴**、方**、孙*乙、李**、黄*等十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非法集资总计人民币822.3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资金被孙*甲用于赌博、娱乐消费以及“后债还前债”等用途,以致其中的574.676万元不能返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甲以资金周转及投资买卖二手汽车等为由,先后向张*甲非法集资66万元,已归还19.4万元。截至案发,尚有46.6万元未归还。
2.2018年1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孙*甲以投资买卖厂房及二手汽车等为由,先后向朱**非法集资81.25万元,已归还45.17万元。截至案发,尚有36.08万元未归还。
3.2018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甲以投资买卖厂房等为由,先后向潘**非法集资102.9万元,已归还3.2万元。截至案发,尚有99.7万元未归还。
4.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甲以需要资金购买房屋及投资买卖二手汽车等为由,先后向施作福非法集资15万元,已归还5万元。截至案发,尚有10万元未归还。
5.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甲以投资买卖二手汽车等为由,先后向张*乙非法集资39.5万元。截至案发,尚有39.5万元未归还。
6.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甲以投资买卖二手汽车及急需资金等为由,先后向张*丙非法集资76.09万元,已归还39.15万元。截至案发,尚有36.94万元未归还。
7.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甲以投资买卖房屋及二手汽车等为由,先后向吴**非法集资129.64万元,已归还25.048万元。截至案发,尚有104.592万元未归还。
8.2018年9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孙*甲以投资买卖厂房及二手汽车等为由,先后向方**非法集资126.81万元,已归还57.526万元。截至案发,尚有69.284万元未归还。
9.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甲以投资买卖厂房及二手汽车、投资工程等为由,先后向孙*乙非法集资105.63万元,已归还31.66万元。截至案发,尚有73.97万元未归还。
10.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甲以投资买卖二手汽车等为由,先后向李**非法集资18万元,已归还6.06万元。截至案发,尚有11.94万元未归还。
1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孙*甲以投资买卖厂房为由,先后向黄*非法集资61.5万元,已归还15.43万元。截至案发,尚有46.07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借条、银行、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扣押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桂仙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甲、朱**、潘**、张*乙、张*丙、吴**、方**、孙*乙、李**、黄*的陈述;
4.被告人孙*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用于赌博、挥霍,致使大部分资金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甲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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