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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园**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将从贵州省仁怀市购买的20件共计120瓶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销售给孙某乙,并通过鑫铭洋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点将酒发往河南。2019年10月11日,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和平社区百世快运遵义分拨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该批假酒后报案。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涉案“贵州茅台酒”不是其公司生产。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120瓶茅台酒价格为人民币179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假冒“贵州茅台酒120”瓶;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情况、商标注册资料、产品辨认(鉴定)表、赔偿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了120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并销售给孙某乙,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属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主动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联系电话150855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散页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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