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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个体,户籍及住址均为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雪野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雪野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挖掘机在济南市莱芜区**镇**村“户户通”工程中施工,在施工路段李某某家门外的路边有一面影背墙,孙某甲自认为作业中挖掘机不会触碰到该墙,而未能仔细观察,以致挖掘机机身将影背墙向北碰倒,将站在影背墙北侧的张某某砸在墙下,后张某某送济南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心脏破裂及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忠涛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586669**** 

2.补充材料二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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