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小区****。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全椒县**镇**工业园区**家具厂门口,无证驾驶叉车,因疏忽大意,在板材尚未固定的情况下从货车上卸板材,导致板材从叉车上滑落,砸到货车驾驶员苗某某致其受伤,苗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苗某某因腹部重要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孙某甲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取保候审于全椒县****小区****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