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718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乙、潘某某、孙某丙、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结伙,由孙某甲授意孙某乙、潘某某、孙某丙等人帮其在杭州市**区**街道**厂等地招揽人员,以香港“六合彩”特码等向其投注,后其将收投注报单给上家“刘某甲”、“易某某”(均另案处理),并收留投注金额中百分之十的金额作为反水获利。现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从孙某乙、潘某某、孙某丙、陈某某处共收取“六合彩”投注款169269元,获利1.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赃款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转账记录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聊天记录照片,支付宝相关照片,同案犯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刘某乙、沈某甲、肖某某、谢某甲、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谢某乙、谢某丙、艾某某、简某某、沈某乙、李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及同案犯孙某乙、潘某某、孙某丙、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同案犯孙某乙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证据制作说明,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销售“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某某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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