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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赌博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组。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名为“信贷一家人”的微信群,将已开设虚拟房间的链接在微信群内发布,群内有参赌意愿的人员通过点击链接进行“斗牛”赌博,并根据输赢情况以微信红包的方式结算,孙某甲按照房间人数不同收取10至30元的“房间费”。至案发,参赌人员累计20人。

2019年4月4日,孙某甲主动退赃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喻某某、胡某某、杨某甲、尹某某、姬某某、裴某某、朱某某、夏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苌某某、杨某乙、姚某某、季某某、王某乙、武某某、吕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孙某甲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孙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梅益超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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