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787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为赚取网络棋牌平台返利,在本区用手机在“闲聊”APP上开设网络聊天群,聚集由唐某某、方某某、孙某丙、王某某等众多群聊成员在网络棋牌平台进行“二人平搓麻将”等方式赌博,孙某甲赚取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3328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方某某、孙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元桔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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