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孙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园**号,住恩施市花果山小区享买乐超市三楼306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9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至12月30日间,被告人孙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名:野心与梦想)联系并收款的方式,在恩施市花果山小区、工农路皇家幼儿园门前、施南古城门前等处,先后二十一次向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89克,收取人民币8780元。
2.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月1日间,被告人孙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名:野心与梦想)联系并收款的方式,在恩施市工农路幼儿园附近、花果山小区享买乐超市三楼网吧、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对面马路边等处,先后二十四次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8克,收取人民币11150元。
3.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孙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名:野心与梦想)联系的方式,在恩施市施南古城、金子坝叶某某家等处,先后六次向叶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收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恩施市金凤苑小区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8克,胡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甲的微信(微信名:野心与梦想)转款人民币1950元。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恩施市花果山小区再次向胡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通过微信转款收取胡迪人民币****。
5.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在恩施市后山湾阳光花园小区内,向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收取现金人民币200元。
6.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通过微信(微信名:野心与梦想)联系的方式,在恩施市工农路腾骏网咖内消防栓出水口处,向何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收取现金人民币400元。
7.2020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恩施市金桂大道花果山小区享买乐超市三楼民宿酒店306室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0.74克),从其租住屋客厅的电视柜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搜查、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5.称量、取样、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达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军
检察官助理:彭章军、冉旺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湖北省恩施市看守所,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壹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苹果7PLUS银色手机壹部(手机IMEI:353820086687815,MEID:35382008668781),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