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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4年****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4日被莫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销售假发电机,于2018年4月24日被内蒙古阿尔山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内蒙古阿尔山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被内蒙古阿尔山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上网追逃;于2019年7月12日被内蒙古阿尔山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内蒙古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内蒙古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莫尔道嘎森林看守所。

本案由内蒙古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吴某某(已另案处理)于2016年4月冒充中铁十九局仓库保管员,称其所在工地工程结束,且工地上剩余的发电机数量过多,在阿荣旗、根河市销售假发电机,其销售的发电机内线圈及转子皆为铝制而非铜制品,吴某某和被告人孙某甲通过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穆某某、李某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孙某甲于2017年至2018年通过相同手段在阿尔山市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任某某、魏某甲等5人共计人民币7100元,合计诈骗人民币15600元,数额较大。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春天,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吴某某,身着中铁十九局工作服,来到阿荣旗复兴镇的被害人宋某某家中,自称中铁十九局仓库保管员并出示保管员工作证,称其在工地上拿出来一台发电机想低价卖了,被害人宋某某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假发电机。

2.2016年4月,吴某某身着中铁十九局工作服和被告人孙某甲来到被害人穆某某在根河市经营的狗肉馆,自称中铁十九局仓库保管员并出示工作证,称其工地上工程结束,剩余一台发电机想低价销售,被害人穆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假发电机。

3.2016年4月,吴某某身着中铁十九局工作服和被告人孙某甲来到被害人李某某在根河市经营的饭店,自称中铁十九局仓库保管员并出示工作证,称其工地上工程结束剩余一台发电机想低价销售,被害人李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假发电机。

4.2016年4月,吴某某身着中铁十九局工作服和被告人孙某甲来到被害人魏某乙在根河市经营的**有限公司,自称中铁十九局仓库保管员并出示工作证,称其工地上工程结束剩余一台发电机想低价销售,被害人魏某乙和被害人孙某乙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假发电机。

5.2016年4月,吴某某身着中铁十九局工作服和被告人孙某甲来到被害人陆某某在根河市经营的饭店,自称中铁十九局仓库保管员并出示工作证,称其工地上工程结束剩余一台发电机想低价销售,被害人陆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假发电机。

6.2017年6月,被告人孙某甲在阿尔山市老伊尔施铁道口附近自称中铁十九局的工作人员,并向张某某出示名为孙博的中铁十九局工作证和进货单,称有发电机想卖了换点酒钱,张某某当时没有购买。7、8天之后,被告人孙某甲在罕达盖-阿尔山公路上距离罕达盖2公里的路边拦下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再次询问张某某是否购买发电机。张某某为被害人王某甲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假发电机。

7.2017年6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阿尔山北站西侧别墅区附近拦下被害人王某乙,出示带有照片、并写有“材料”字样的中铁十九局工作证和进货单,称其单位发电机买多了,想便宜卖出去,被害人王某乙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假发电机。

8.2017年11月下旬,被告人孙某甲在阿尔山市伊尔施主路四商店附近拦下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车辆,自称中铁材料员并出示带有“中铁”字样的工作证,询问被害人任某某是否购买发电机,被害人任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假发电机。

9.2017年12月7日前后,被告人孙某甲身着中铁十九局工作服在阿尔山中铁十九局项目部附近拦下被害人魏某甲驾驶的车辆,自称中铁十九局的材料员并出示中铁十九局工作证,称其公司发电机进多了,想便宜卖出去,被害人魏某甲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假发电机。

10.2018年4月2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来到阿尔山市天池镇老妈妈山珍野味酒店,自称中铁材料员并出示工作证和购买发电机的清单,称其公司发电机进多了,询问被害人高某某是否购买发电机,被害人高某某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假发电机。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7月12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工作证一个;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收条、办案说明、情况说明、说明、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 证人证言:吴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证言;3. 被害人陈述:任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魏某甲、陆某某、李某某、穆某某、孙某乙、魏某乙、宋某某陈述;4.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全部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莫尔道嘎森林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四册、起诉书一式九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四张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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