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丰台区**里**号楼**层**号,冒充维修油烟机、燃气灶的维修工,以更换零件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320元。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怀柔区**路**园**号楼****户,冒充维修油烟机、燃气灶的维修工,以更换燃气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共计188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路**号院**号,冒充维修油烟机、燃气灶的维修工,以更换燃气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1400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在西城区**里**号楼**门**号,冒充维修油烟机、燃气灶的维修工,以更换燃气灶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共计4860元。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据、燃气灶照片;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徐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甲、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被害人孙某乙、徐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终止鉴定告知书;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博
检察官助理:武玥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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