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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区,现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甲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县新安镇以能够帮助孙某乙处理孙某乙名下机动车辆违章,需要找关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共计70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孙某甲赔偿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机动车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害人孙某乙陈述;

5.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宝强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侦查机关补充谈话材料三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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