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诈骗,于2019年6月20日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7日经沙洋县公安局决定变更取保候审,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甲及辩护律师张俊杰、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孙某甲通过手机微信、探探等软件添加罗某某、马某某的微信和探探账号,以谈朋友为名,通过编造虚假事实和虚假身份,以家里出事、订婚彩礼、见面费等为由分别向罗某某骗取现金2700元,向马某某骗取现金19100元。在取得马某某信任后,登陆其微信,冒充马某某以借钱为由骗取胡某甲、胡某乙现金各1000元。2019年6月20日,民警在武汉市汉阳火车站**旅社将孙某甲抓获。
案发后,孙某甲家属代为退赃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佳燕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7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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