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通过他人推荐在一个叫“**”的洗钱平台注册了一个账号,然后让朋友孙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向其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再提交给洗钱平台,诈骗团伙诱骗被害人把钱打到孙某甲提供的收款二维码的账号内,然后再由孙某甲的朋友将钱转给孙某甲。2019年10月8日,诈骗分子盗用被害人董某某嫂子以前所用的微信号,冒充董某某的嫂子以借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董某某3000元人民币。诈骗分子收到钱后,又立即将钱转移到孙某甲所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账号内,后孙某甲将赃款3000元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志国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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