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孙某甲利用购得其父亲孙某乙(已死亡)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的收费票据及出院小结等虚假材料向建湖县医疗保障局申请报销,骗取人民币56945.43元,孙某乙将骗得财产用于偿还债务。立案前,建湖县医疗保障局抵扣报销款18702.39元,立案后,被告人孙某甲退还剩余赃款38243.04元。
被告人孙某甲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证明被告人孙某甲的基本信息情况。
2.前科劣迹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孙某甲无前科劣迹。
3.立案决定书及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由被害单位移交公安机关而案发,被告人孙某甲自动投案。
4.建湖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报销发票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孙某甲用假发票报销的事实。
5.孙某乙的银行流水账单,证明已报销的医疗费用56945.43元已经打入账户的事实。
6.建湖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说明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人孙某甲退还赃款的情况。
7.证人巩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帮被告人孙某甲报销在上海住院费用的情况。
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孙某甲用虚假材料申报医疗费用骗得56945.43元及退赃情况。
9.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证明2017年其用假住院材料去建湖县医疗保障局报销骗得56945.43元及退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扣娣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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