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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号。2016年7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3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虚构有能力办理退房、换房手续的事实,以打点关系、缴纳房屋费用等理由多次向孙某乙(女,42岁,肢体壹级残疾)索要钱款222653.6元,后将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同年9月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美里湖街道附近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孙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某甲供述)、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诈骗残疾人财物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杰

检察官助理:周子宇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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