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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3********,汉族,大专文化,天津********美容中心平面设计,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公寓**号楼**号。201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孙某甲在天津市河西区**中心**座**号房间内,浏览“闲鱼”等网络平台寻找有意购买林俊杰演唱会、周杰伦演唱会门票的人员作为诈骗对象,通过QQ或微信通讯软件与被害人联系,假冒票务公司人员,以出售上述演唱会门票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其本人银行卡账户或其注册的博彩网站提供的账户内。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账号stamaoagou(昵称“58同城转手演唱会门票”),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陆某某人民币2480元;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微信账号sunyue7777(昵称“绒白的回忆”),以出售林俊杰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500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孙某甲使用QQ账号193661412(昵称“AAA-速通票务代理”),以出售林俊杰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650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孙某甲使用QQ账号1213568395(昵称“AAA-速通票务代理”),以出售林俊杰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秦某某人民币1800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孙某甲使用QQ账号1213568395(昵称“AAA-速通票务代理”),以出售林俊杰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孙某乙人民币13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使用QQ账号2693421688(昵称“AAA-古日月”),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800元;

2019年8月21日、22日,被告人孙某甲使用QQ账号2693421688(昵称“AAA-古日月”),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包某某共计人民币4600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孙某甲使用QQ账号2693421688(昵称“AAA-古日月”),以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为由,骗取时某某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孙某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330元,并将所得赃款挥霍。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QQ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交易记录、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涉案赌博网站登录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秦某某、孙某乙、王某某、包某某、时某某等人的陈述;

3. 扣押笔录、勘验笔录;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志伟

代理检察员:韩晓文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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