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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兰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西县人民检察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微信聊天软件,虚构有**美容商品的事实,取得金某某、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孙某乙信任后,骗取货款共计31900元,孙某甲在收到货款后,将金某某等五人微信好友删除,同时将作案使用手机销毁,赃款被孙某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三合一”合成作战平台线索通报、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宇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已于2019年12月22日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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