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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系兰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住兰州市红古区**公司**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其与前夫张某某名下信用卡透支消费,因其消费无节制,致使其与张某某名下信用卡透支款无法正常偿还,2015年5月以来,其先后借用被害人吕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孙某甲的信用卡用于其消费和偿还信用卡帐单,期间被告人孙某甲隐瞒各被害人私自开通中信银行“圆梦金“和“续金宝”等业务,刷出大额钱款,并进行帐单分期,至案发时使各被害人名下信用卡背负巨额债务,另被告人孙某甲隐瞒事实真相从吕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丹某某、付某某等人处以“微粒贷”或现金方式借款,用于赌博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被告人孙某甲以用钱为由借用被害人吕某某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供自己使用,起初孙某甲能正常还清帐单,后因其使用信用卡不能满足其消费及还款需求,孙某甲多次以借用被害人吕某某手机查看帐单为由,通过中信银行手机APP私自开通吕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续金宝”、“圆梦金”等业务刷出大额钱款,并进行帐单分期,用于偿还本人和他人信用卡,直至2019年4月份,孙某甲已无力偿还账单,故孙某甲变卖自家房产、借高利贷、透支信用卡钱款进行网络赌博,欲赢钱后偿还钱款,但被其全部输光。截止2019年6月6日,吕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中欠款本金196415.98元。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又以借钱为由查看被害人吕某某微信“微粒贷”贷款额度,对吕某某隐瞒真相从吕某某微信“微粒贷”贷款20万元,并删除了相关贷款信息谎称其只贷款10万元。2019年2月15日、3月15日,孙某甲以借用手机查看账单为由,从吕某某微信“微粒贷”分别贷款40000元、10000元,并将相关贷款信息删除,其先后从吕某某微信“微粒贷”中贷款25万元,用于偿还本人及其前夫张某某和他人的信用卡透支款及网络赌博,截止2019年6月6日吕某某“微粒贷”中尚有欠款本金216747.25元

2、2015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甲以倒账偿还信用卡为由,借用被害人陈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供自己使用。初期孙某甲能正常还清账单,后因其使用信用卡不能满足其消费及还款需求,孙某甲以借用陈某某手机查看账单为由,通过中信银行手机APP私自开通陈某某“新快现转借记卡”、“圆梦金”业务刷出大额钱款,并进行帐单分期。2019年4月,孙某甲已无力偿还信用卡帐单,故孙某甲变卖自家房产、借高利贷、透支信用卡钱款进行网络赌博,欲赢钱后偿还钱款,但被其全部输光,直至2019年6月6日陈某某中信银行卡中欠款本金123466.46,(其中包括陈某某于2019年6月还款5970.54元)

3、2015年5月,被告人孙某甲以买东西为由,借用被害人李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供自己使用,初期孙某甲能正常还清账单,后因孙某甲使用他人信用卡不断透支、消费,孙某甲以借用李某某手机查看账单为由,通过中信银行手机APP先后开通李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借现金”、“圆梦金”业务刷出大额钱款,并进行帐单分期,直至2019年4月份,孙某甲已无力偿还账单,故孙某甲变卖自家房产、借高利贷、透支信用卡钱款进行网络赌博,欲赢钱后偿还钱款,但被其全部输光,截止2019年6月6日,李某某信用卡中欠款本金177737.03元。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明知自己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向被害人李某某隐瞒实际用途骗取1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4、2015年5月,被告人孙某甲以倒帐还信用卡为由,借用被害人朱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供自己使用。初期孙某甲能正常还清账单,后因孙某甲使用他人信用卡不断透支、消费,后因无力偿还信用卡,孙某甲以借用朱某某手机查看账单为由,通过中信银行手机APP开通朱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新快现转借记卡”、“续金宝”业务,刷出大额钱款并进行分期,直至2019年4月份,孙某甲无力偿还账单,故孙某甲变卖自家房产、借高利贷、透支信用卡钱款进行网络赌博,欲赢钱后偿还钱款,但被其全部输光,截止2019年6月6日朱某某信用卡欠款本金41583.24元(其中包括朱某某于2019年6月4日自己归还15000元)。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明知自己债台高筑,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向朱某某以倒帐还信用卡为由骗取6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5、2016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甲以用钱为由,借用被害人孙某乙民生银行信用卡供自己使用。初期孙某甲能正常还清账单,后因孙某甲使用他人信用卡不断透支,无力偿还信用卡,孙某甲以借用孙某甲手机查看账单为由,通过民生银行手机APP开通“现金分期”业务,刷出大额钱款,并对大额账单进行了分期。至2019年3月份,已无能力还清账单,故孙某甲变卖自家房产、借高利贷、透支信用卡钱款进行网络赌博,欲赢钱后偿还钱款,但被其全部输光。截止2019年6月6日孙某乙信用卡中欠本金51389.63元。

6、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明知自己债台高筑、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急用钱,向被害人何某某借款,后孙某甲使用被害人何某某手机微信“微粒贷”贷款65000元,后将钱款用于赌博。事后孙某甲还了两期“微粒贷”贷款4093.98元直至案发让被害人何某某背负了60906.02 元的债务,现孙某甲已无力偿还何某某的钱款。

7、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借款偿还信用卡账单为由,向被害人丹某某借款50000元,后被害人丹某某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其帐户转帐49700元,后孙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5月5日丹某某向孙某甲催要借款时,孙某甲哄骗被害人丹某某通过手机“新网银行好人贷”贷款40888元用于偿还其之前借款,并承诺“新网银行好人贷”贷款由其本人偿还,但孙某甲至今未偿还该笔贷款。丹某某为防止影响本人银行征信,偿还了该笔贷款本金40888元及利息592.88元。被告人孙某甲采用上述手段给被害人丹某某造成50592.88的经济损失。

8、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甲以倒账偿还信用卡为由,使用被害人付某某手机通过“360借条”借款2.5万元供自己使用。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甲以倒帐还信用卡为由从付某某“支付宝借呗”借款1万元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4月份,孙某甲又以同样的理由从付某某处借现金1万元后用于赌博。

9、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以其女儿上学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5000元,后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

10、2019年4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孙某甲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乔某某借款10万元,后将所借6万元用于赌博,只偿还了4万元,在乔某某索要借款时,孙某甲无力归还。 

11、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以还信用卡帐单为由被害人黄某某借款1万元,后所借款项用于赌博。

上述涉案金额共计107580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党仁霞

2020年4月10日

附:案卷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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