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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90号

被告人孙某甲(化名“孙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7至2018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寺**楼**号**层北京**公司等地,以帮助被害人高价售卖藏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男,69岁,北京市人)、江某某(男,69岁,北京市人)等人藏品若干(其中人民币藏品面值约1万余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男,82岁,北京市人)、李某乙(男,72岁,北京市人)、孟某某(女,75岁,北京市人)缴纳保证金、押金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8月23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POS机刷卡记录、收藏品统一提货单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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