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孙某甲在与被害人渠某某谈恋爱期间,先后编造其父挪用公款被调查、能帮渠某某解封其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渠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0余元,将骗取的钱用于做生意及自己日常消费。
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甲编造其父因挪用公款被丰县纪委调查,请求被害人渠某某帮助筹钱退款,并许诺退款后可替其偿还债务。被害人渠某某将名下平安、浦发、广发、兴业银行的信用卡交予被告人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透支四张信用卡并办理分期付款,至案发时仍未将透支金额归还,致使被害人渠某某需要归还信用卡欠款共计112000余元。2019年6月,被告人孙某甲又以可帮助找关系解封法院查封的房产为由,将被害人渠某某陆续筹措的53800元钱骗走。2019年9月间,犯罪嫌疑人孙某甲曾归还被害人渠某某10000元钱。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2月2日主动至江苏省丰县公安局赵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相关的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薇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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