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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0********,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上午,天津市津南区**镇**村部分村民因不满政府使用该村土地拆迁补偿款为村民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求将该部分补偿款直接发放,来到**镇政府,聚集滞留数小时。

同年7月14日上午,该村众多村民再次因相同诉求来到津南区政府非法聚集上访,不顾安保人员阻拦强行进入大院并进入办公大楼一楼大厅,滞留数小时后转移至区政府院门外两侧津港公路路边静坐。此后直至同年9月13日,众多该村村民持续、多次在工作日来到津南区政府院门外两侧非法聚集静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使用其微信号建立、管理“**村父老乡亲四群”、“财神”等微信群,并作为群主管理“茶余饭后聊天室”微信群,多次在上述微信群内发言煽动、组织**村村民在津南区政府非法聚集,协调、指挥聚集期间所使用的接送车辆,并多次利用上述微信群收取微信红包,得款用于购买村民聚集期间的饮用水,严重扰乱了津南区政府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件来源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8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U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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