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本市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2月25日被原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本市襄州区**镇**村**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9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4年7年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本市襄州区**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于2009年9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7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熊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本市襄州区**镇**组。因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6年11月3日被原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甲、熊文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5月,因被害人肜某某借款无法归还,被告人孙某甲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查封肜某某位于本市襄城区**街**号**幢**单元**室的房屋。
2016年年底,被告人孙某甲为防止该房屋被他人占用,明知其系轮候查封,在肜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房屋,并安排孙某丙及其父母入住,直至201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介入后才腾退。
2寻衅滋事罪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甲指使孙某乙、王某甲、熊文采取跟踪、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先后对被害人王某乙、刘某甲、陈某某、杨某某实施寻衅滋事行为6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为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1000万元欠款,安排被告人孙某乙、王某甲、熊文,多次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跟踪、滋扰,被告人孙某乙、王某甲、熊文白天在本市樊城区**被害人王某乙的办公室守候,晚上要求和王某乙一起住宾馆,后被害人王某乙被迫还款1464.95万元。
2.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为索要王某乙为刘某甲担保的借款1000万元,安排被告人孙某乙、王某甲、熊文强行扣押被害人王某乙鄂F*****黑色奥迪车,逼迫被害人王某乙转给被告人孙某甲20万元,后该车一直未归还给被害人王某乙。2015年7月14日应孙某甲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该车,但该车仍由被告人孙某甲保管,直至2019年5月21日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3.2014年8月中旬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为索要被害人刘某甲的1000万元欠款,安排被告人孙某乙、王某甲、熊文对被害人刘某甲实施跟踪、滋扰,白天跟着被害人刘某甲一起上班,晚上要求和刘一起住宾馆,被害人刘某甲多次向被告人孙某甲求情、说好话,后被迫于2014年9月29日还款20万元,孙等人才未跟着刘。
4.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为索要刘某甲的欠款,再次安排被告人孙某乙、王某甲、熊文对刘实施跟踪、滋扰,白天跟着刘一起去上班,晚上要求和刘一起住宾馆,刘被迫于2014年11月中旬借故逃走。
5.2015年5月,被告人孙某乙、王某甲、熊文将刘某甲妹夫被害人陈某某开的鄂F*****号黑色天籁小轿车拦下,欲扣留该车逼迫刘某甲还债,被害人陈某某解释该车系其朋友郑某某的,被告人孙某乙等人不予理睬,强行将该车扣押,后刘某甲妹妹刘某乙凑了5万元给孙某乙,才将该车赎回,后被告人孙某乙向孙某甲告知此事。
6.2014年夏至2015年底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以介绍融资成功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报酬,多次亲自或安排被告人孙某乙、王某甲、熊文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纠缠、滋扰,长期在杨某某的办公室守候,后杨某某被迫于2014年7月7日转给孙某甲100万元,2015年年底给孙某乙转账40万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在公安机关通知下到案。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熊文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宾馆住宿记录、刑事判决书、委托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丙、王某丙、郑某某、孙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肜某某、王某乙、刘某甲、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6.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甲、熊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甲、熊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为索要欠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指使他人多次采取跟踪、滋扰、纠缠等非法手段清收债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王某甲、熊文采取跟踪、滋扰、纠缠等非法手段清收债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孙某乙、王某甲、熊文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触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迎黎
检察官助理:薛 灿
2020 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王某甲、熊文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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