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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盗窃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来到遂平县开源路锦绣皇城小区大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价格人民币1496.00元。

二.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孙某甲来到遂平县建设路中原银行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30.00元。

三.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来到遂平县青龙街“毛毛虫”网吧对面,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豫Q7****荣威轿车内的手链一条盗走。

四.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来到遂平县开源路南段,将被害人孙某乙停放的“黑马”牌黑白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8.00元。

五.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来到遂平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停车场内,将韩某某停放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4.00元。

六.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来到遂平县建设路西段法姬娜步行街,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衣世界”商城门口东侧的“爱玛”牌蓝色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9.00元。

七.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来到遂平县青龙街“毛毛虫”网吧门前,将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门前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56.00元。

八.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来到遂平县开源路锦绣皇城小区门前,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裕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孙某甲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等;2.书证:遂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文件清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累计达人民币75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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