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0月27日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经过乐东县**镇**路**珠宝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金箭牌TDR236Z型两轮电动车未上锁,随即产生了盗车念头。孙某甲在案发现场周边来回徘徊,拿到一个电动车车帽戴上后,趁四周无人推走灰色电动车,沿路一直推回到自己家中。民警通过查看**珠宝店门口的视频监控,锁定被告人孙某甲,并在孙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扣押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随后,民警将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灰色金箭牌TDR236Z型两轮电动车;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两轮电动车销售货票》《办案说明》《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乐东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邢某某、黄某某、孙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乐价证认字〔2020〕第217号];
7.辨认、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相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谢银莹
书 记 员:林榆程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
2.证据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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