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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孙某甲,绰号**,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4********,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镇孙**村。2001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9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21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携带一根铁棍步行至被害人张某某家,用铁棍将大门锁撬开,在院中盗窃两条格力犬后运回自己家中。随后,孙某甲再次来到张某某家中盗窃三条格力犬后运回自己家中。次日,被告人孙某甲驾驶红色**型摩托车准备将盗窃的五条格力犬在**镇大街上卖掉,行驶到南皮县**村附近时,将四条格力犬以每斤7元的价格卖出,获利820元,将盗窃的一条格力犬寄养在荣某某家,后又将该犬送给孙某乙。经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的五条格力犬价值人民币7500元。2019年11月3日,东某某公安局将被告人孙某甲盗窃后送给孙某乙的格力犬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到东某某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摩托车一辆;

2被告人孙某甲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孙某乙、孙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入户盗窃,盗窃财物共计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海博

(院印)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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