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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绰号老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在苏州市吴某区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桥四方有房旅馆304房间内,乘人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顾某某的价值人民币5390元的苹果手机1部。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赵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价值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  晶

                                    2020年7月3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开发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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