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镇**号楼**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镇**号楼**单元**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地铁站**出口南侧,见孙某乙的黑色济南轻骑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8元)停放此处,该用随身携带的T型工具撬开车锁将车盗走。后该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销赃,赃款挥霍。

2.2020年4月1日14时许,孙某甲预谋盗窃后至李沧区**路**大厦**座停车场,见刘某某的黑色电动车停放此处,该用随身携带的T型工具撬开车锁将车盗走。后该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销赃,赃款挥霍。

3.2020年4月5日14时许,孙某甲预谋盗窃后至李沧区**路**号乙门前,见张某某的绿色爱玛路威2号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停放此处,该使用随身携带的T型工具撬开车锁将车盗走。后该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销赃,赃款挥霍。

4.2020年5月3日4时许,孙某甲预谋盗窃后至城阳区**小区**栋**单元门前,见李某某的蓝色豪爵HJ-12523C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停放此处,该用随身携带的T型工具撬开车锁将车盗走。后该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销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价值共计人民币83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后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得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麻晓青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六十页;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理由说明书;

6.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