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晚至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胡某某车牌号为辽B****3的黑色中华牌轿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13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0元。
2019年3月22日晚至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酒店门前,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夏某甲车牌号为辽B****3的白色丰田霸道吉普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夏某甲放在车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59元。
2019年3月22日晚至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何某某车牌号为辽B****8的黑色别克轿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车内的利群烟一条、长白山烟一条盗走。被盗利群烟一条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0元,长白山烟一条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20元。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26元。
2019年3月22日晚至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王某甲车牌号为黑N****8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车内的人民币800元和茶叶5袋盗走。被盗茶叶无法估价。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71元。
2019年3月22日晚至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商店门前,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张某某车牌号为黑A****U的白色大众宝来牌轿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5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77元。
2019年3月22日晚至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商店对面楼南侧**单元门口,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孙某乙车牌号为辽B****6的黑色大众牌轿车车窗砸碎,没有窃得物品后离开。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5元。
2019年3月22日晚至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滕某某车牌号为辽B****3的白色大众朗逸轿车车窗砸碎,没有窃得物品后离开。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63元。
2019年3月22日晚至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市场北(**路**号)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甄某某车牌号为辽B****8的黑色现代轿车车窗砸碎,没有窃得物品后离开。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98元。
2019年3月22日晚至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边某某车牌号为辽B****1白色北京现代牌吉普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边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17元。
2019年3月22日晚至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后,用安全锤将被害人沙某某车牌号为辽B****1的黑色丰田型吉普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沙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2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33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单元楼口处,用安全锤将被害人高某某车牌号为辽B****6的黑色迈腾轿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8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47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石某某车牌号为辽B****1夏利轿车车窗砸碎,没有窃得物品后离开。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70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区**号楼,用安全锤将被害人邹某某车牌号为辽B****6的长安牌小型客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邹某某放在车内的硬中华一条、黄某某大彩一条盗走。被盗硬中华烟一条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50元,黄某某香烟一条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00元。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66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区**号楼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王某乙车牌号为辽B****9起亚轿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车内的人民币5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47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周某某车牌号为辽B****7的白色宝骏小型客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300元、玉溪烟两盒盗走。被盗玉溪香烟两盒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6元。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60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季某某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季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5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6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区**号楼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王某丙车牌号为辽B****3雪佛兰轿车车窗砸碎,没有窃得物品后离开。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0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孙某丙车牌号为辽B****6白色吉利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孙某丙放在车内的望远镜一部盗走。被盗望眼镜无法估价。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79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外的路边,用安全锤将被害人王某丁车牌号为辽B****1的长安铃木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王某丁放在车内的人民币2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96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楼下,打开被害人车门,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2500元、港币500元(折合人民币426.6元)盗走。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刘某甲车牌号为GP8868的银灰色宝马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刘某甲放在车内的人民币30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10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杨某甲车牌号为辽B****1的白色本田车车窗砸碎,没有窃得物品后离开。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48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邓某某车牌号为辽B****2的深蓝色捷达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12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8元。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车库前,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刘某乙车牌号为辽B****7的本田CRV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刘某乙放在车内的OPPO手机一部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0元,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88元。
2019年3月30日晚至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广场**期侧门外道边,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宋某某车牌号为辽B****0丰田车车窗砸碎,没有窃得物品后离开。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2元。
2019年3月30日晚至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广场**期侧门口,用安全锤将被害人洪某某的哈弗H6SUV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洪某某放在车内的南京煊赫门香烟一条盗走。被盗南京煊赫门香烟一条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70元。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1元。
2019年3月30日晚至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广场**期侧门口,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姚某某车牌号为辽B****5的宾智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姚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3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28元。
2019年3月30日晚至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广场**期侧门口,用安全锤将被害人杨某乙车牌号为辽L****5奥迪A6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杨某乙放在车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50元,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13元。
2019年3月30日晚至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广场**期地下车库,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夏某乙车牌号为辽B****8白色宝马车车窗砸碎,没有窃得物品后离开。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34元。
2019年3月30日晚至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教师家属楼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修某某车牌号为辽B****3的白色众泰车车窗砸碎,没有窃得物品后离开。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40元。
2019年3月30日晚至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号楼楼下,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徐某某车牌号为辽B****0捷达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车内的富士通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富士通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50元,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64元。
2019年3月30日晚至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广场**期**号门附近,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吕某甲车牌号为辽B****6的白色尼桑面包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吕某甲放在车内的南京煊赫门细杆香烟9盒盗走。被盗南京煊赫门细杆香烟9盒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53元。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3元。
2019年3月30日晚至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超市道边,用安全锤将被害人朱某某车牌号为浙J8**的白色起亚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车内的人民币7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47元。
2019年4月1日晚至4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前,用安全锤将被害人杨某丙车牌号为辽B****1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杨某丙放在车内的人民币7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31元。
2019年4月1日晚至4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前,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刘某丙车牌号为辽B****3北京现代途胜吉普车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刘某丙放在车内的人民币300元盗走。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04元。
2019年4月1日晚至4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驾车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楼**站门前,用安全锤将被害人姜某某车牌号为辽B****7的白色五菱宏光小型客车车窗砸碎,没有窃得物品后离开。经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1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甲共盗窃36起,盗窃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8925.6元。
案发后,被盗望远镜一部、笔记本电脑两台、人民币380元、OPPO手机一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孙某甲赔偿被害人吕某乙、姚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孙某丙、何某某、沙某某、王某丙、周某某、邓某某、滕某某、刘某丙、刘某乙、王某丁、甄某某、夏某乙、邹某某、夏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杨某乙、胡某某、杨某丙、边某某、季某某、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吕某乙、姚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孙某丙、何某某、沙某某、王某丙、周某某、邓某某、滕某某、刘某丙、刘某乙、王某丁、甄某某、夏某乙、邹某某、夏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杨某乙、胡某某、杨某丙、边某某、季某某、高某某对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物证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维修收据、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专卖局回复函、谅解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苏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夏某甲、何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孙某乙、滕某某、甄某某、边某某、沙某某、杨某丙、刘某丙、姜某某、高某某、石某某、邹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季某某、王某丙、孙某丙、王某丁、杜某某、刘某甲、杨某甲、邓某某、刘某乙、宋某某、洪某某、姚某某、杨某乙、夏某乙、修某某、徐某某、吕某甲、朱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孙某甲涉嫌盗窃案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娜
检 察 员: 赵晓娜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电话:1504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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