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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盗窃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从家里驾驶一辆黑色带尾箱电动车到黄流镇天天乐舞厅跳舞。当日23许,犯罪嫌疑人孙某从黄流镇天天乐舞厅出来,其骑车沿着抱本路经过金叶市场里时,发现被害人邢某某放在“百货12”店门口用布遮盖袋装的玉米粒。孙某见四下无人后就将电动车停放在该店门口,然后走过去将玉米粒上的遮布掀开,从中搬起一袋玉米粒并放到电动车上,之后驾驶电动车沿金叶市场小路回家。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2020年7月2日21时许、2020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以同样方式到被害人邢某某“百货12”店门口,然后每次均偷走一袋玉米粒,2020年8月3日23时许到被害人邢某某“百货12”店门口偷走一袋米糠。孙某将盗窃得来玉米粒和米粮用来喂鸡。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乐价证认字[2020]第471、472、473、474、475、号鉴定意见:被害人邢某某被盗窃的四袋玉米粒和一袋米糠的总价格为60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绿驹龙牌电动车1辆、上衣3件、短裤2件;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单据、调解书和谅解书、病历;

3.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乐价认字【2020】第471、472、473、474、475号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8.提取笔录、视听资料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一年内共五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没收其被扣押黑色绿驹龙牌电动车1辆,其上衣3件、短裤2件予以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武辉

        书记员:林榆程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孙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黑色绿驹龙牌电动车1辆、上衣3件、短裤2件现保存在黄流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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