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1********,汉族,小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7组41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已判决)系新邵县人保财险公司业务员兼勘查员,负责对投保农户家的死猪进行赔偿、勘查及无公害化处理。经介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识收病死猪的犯罪嫌疑人孙某甲,在农户家有病死猪的情况下,李某某电话通知孙某甲前往拍照,孙某甲到达现场后与农户商量购买病死猪的价格,谈拢之后,由孙某甲支付费用并将死猪拖走、加工、售卖。
2014年4月7日,养殖户罗某某家里死了一头母猪,保险公司勘查员勘查完现场后,通知孙某甲前往收购,最终孙某甲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死猪拖走。2014年5月27日,罗某某家又死了一头猪,最终以300元的价格被孙某甲买走。另危某甲(已判决)、危某乙(已判决)曾送过30余次病死猪到孙某甲的租房,由孙某甲进行分割、销售。
2014年4月份,孙某甲以4.5元每斤的价格(当时市场价约为15元每斤)先后卖了150斤、280斤病死猪肉给孙某乙(已判决)做腊肉进行销售,以现金结算。
2020年1月22日,孙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网上追逃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罗卫国的证言;
3.共同作案人李某某、危某甲、危某乙、孙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孙某甲的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共同犯罪中,孙某甲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改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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