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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涉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趁同村人孙某丙(五保户)不在家时,从窗户钻进孙某丙位于吴川市**镇**村**号的家里行窃,在孙某丙的睡床上盗窃到现金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孙某甲在通过窗户钻出时,被刚回到家的孙某丙发现,孙某丙欲将其抓获时,被告人孙某甲逃脱,并将其盗窃到的200元马上与朋友到湛江市**区一酒吧吃喝花掉。后被告人孙某甲当晚回到村中,被村民指责,被告人孙某甲向村民主动承认偷到被害人孙某丙的200元人民币,并主动打电话到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报警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孙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甲是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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