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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涉嫌诈骗罪起诉书)(公开版)_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住山东省桓台县********2006年8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2011年9月23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侦查监督,于2012年4月17日批准逮捕,2019年7月29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份,孙某乙(已判刑)通过阜平县的冯某某认识了刘某某(阜平县**煤业业主)的丈夫贾某某,并洽谈了有关购销煤炭业务,商定孙某乙从阜平县**煤业煤场装车过磅向山东发货,贾某某垫资,煤价款按化验单随行就市确定。被告人孙某甲在山东负责煤的销售、煤款的结算及向贾某某转帐打款。开始几个月,孙某乙、孙某甲基本都能够及时给贾某某结算煤款,从而取得了煤场信任。之后,双方继续做煤炭买卖业务。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便以所经营的煤炭生意亏损或煤款结算不及时为由,拖欠货款累计达1912673元。2006年5月份,阜平县**煤业在得知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将剩余的207000元的煤款付给孙某乙、孙某甲等人的情况下向其催要此款,未果。兴业煤业随派贾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到山东催要煤款。孙某乙、孙某甲等人不仅不支付煤款,还将贾某某等人非法拘禁,并谎称此笔款已交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和受害人合作经营煤炭业务的机会,骗取受害人的信任,然后用开税票交税款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受害人人民币20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东云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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