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肄业),自由职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龙口市**村**号,居住地招远市**镇**村,暂住地招远市**街道**村**楼**号。1992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03年9月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3月6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5月1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孙某甲编造能够办理事业编职工保险、给农村无工作人员办理退休保险及普通士官转军官等虚假名义,骗取郭某某人民币3万元、王某某夫妇人民币1.5万元,骗取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等三人人民币共计9万元,骗取贾某丁及其小姑子李某某每人人民币各0.2万元,还骗取刘某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孙某甲诈骗上述人员人民币合计19.9万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招远市公安局泉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微信转账记录、手机短信截图等书证;证人孙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贾某甲、贾某乙、郭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多次诈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孙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酌予从轻处罚;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甲六年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强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视听光盘一张。
3_、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文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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