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8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1日临时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于2019年8月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年底,丰城孙氏宗族决定在丰城市秀市镇修建孙氏祖墓的公益工程(无法盈利),并推选孙某甲为该工程的总负责人。2012年3月,在该工程启动后,被告人孙某甲因有赌博、挥霍钱款的恶习,遂虚构其承包工程的事实,并以高息为利诱向周围朋友骗取钱款。详述如下:
12012年3月16日、5月10日,其以投资墓园项目为由,并承诺以每月3分的利息为回报,从被害人朱某某处分别借款3万元、7万元,后归还1.5万元。
22012年3月9日,其虚构承包一装修工程的事实,以投资为由,以高息为利诱,向被害人孙某乙借款6万元;2012年5月23日,其又虚构承包一水库维修工程的事实,以高息为利诱,向孙某乙借款10万元;2012年12月1日,其虚构投资“大海龟”项目的事实,向孙某乙借款18万元。
32012年5月20日、6月15日、8月17日,其虚构工厂基建急需资金的事实,以高息为利诱,向被害人李某某分别借款6万元、10万元、10万元;
42012年5月10日、8月16日、9月15日,其虚构宜春工业园公司厂房建设急需资金的事实,向被害人孙某丙分别借款12万元、2万元、18万元;
52012年8月1日、11月22日,其虚构做茅台酒生意急需资金的事实,并以每月3分的利息为利诱,向被害人吴某某分别借款6万元、4万元;
62012年4月,其为了骗取被害人孙某丁的信任,谎称其是“大海龟”医药公司股东,并虚构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的事实,并以每月2分的利息为利诱,向被害人孙某丁借款20万元,2012年10月4日,再次向别人孙某丁借款13万元,后归还11.2万元。
72012年10月1日、11月24日,其虚构工厂基建急需资金的事实,以每月3分的利息为利诱,向被害人王某某分别借款15万元、10万元,后归还5万元;
82012年12月4日,其虚构承接的一广西安置房工程急需资金的事实,以高息为利诱,向被害人孙某戊借款50万元;
92012年12月28日,为潜逃筹集钱款,其向被害人孙某己谎称需资金用于银行搭桥,向被害人孙某己借款70万元,在收到该款项后,其立即携款潜逃。
综上,被告人孙某甲向9名被害人骗取资金共计272.3万元,上述资金被被告人孙某甲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3年3月13日,上述被害人向袁州公安分局报案,该分局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侦查,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7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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