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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滨州市滨城区**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七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月4日因盗窃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步行至滨城区**路**街北侧**店,趁被害人周某某在吧台椅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吧台桌子上的一部价值1150元的vivoNEX手机盗走,后销赃至滨城区**路**路**手机通讯店,获得赃款700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赃款已被其挥霍;

2、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步行至滨城区**路**路**学校**宿舍**号楼,趁学校学生外出训练宿舍无人之际,将133宿舍被害人尹某某一部价值390元的iphone6plus手机盗走;后至129宿舍,将被害人安某某一部价值740元的OPPOA9手机盗走;

3、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甲步行至滨城区**路**店,趁被害人马某某在店内1102房间做足疗睡着时,将其放在身旁的一部价值775元的vivoX21手机盗走;当日16时,被告人孙某甲行至**手机通讯店欲销赃上述三部手机时,被当场抓获。

被盗的四部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扣押笔录;3、监控录像;4、鉴定意见;5、被害人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6、证人孙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30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广力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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