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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敲诈勒索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刑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7月21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7日被蛟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八百元。现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3月14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退回蛟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9日17时,蛟河市**镇**村在**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时,被告人孙某甲拒绝签到并对村书记被害人冯某某和村治保主任杨某某(已行政处罚)进行谩骂,杨某某打孙头部两拳。事后,孙某甲以冯某某打掉其两颗牙为由向**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孙某甲对司法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多次到蛟河市、吉林市相关部门进行上访。2017年10月,十九大即将召开之际,孙某甲又以去北京进行上访为要挟,**镇政府工作人员做大量工作让其息访,孙某甲提出让村里以危房改造的名义给其盖房子或让冯某某拿5万元。2017年10月18日,为了使孙某甲息访,冯某某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给付孙某甲现金3万元钱,孙某甲保证不再上访。孙某甲收到3万元后却反悔,自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捏造冯某某在危房改造中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等失实事实,多次到吉林省有关部门及北京市相关部门进行上访。案发后, 被告人孙某甲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蛟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刑事判决书;(4)蛟河市纪委复函;(5)差旅费报销表;(6)**村第**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单、提名、得票数;(7)孙某甲购票信息;(8)保证书;(9)蛟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10)吉林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11)蛟河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张某某、李某甲、孙某乙、侯某某、贾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乙、于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栋柱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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