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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某,男,37岁。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和被告人孙某甲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6日、7月11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1日该分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孙某甲的父亲孙某乙将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市场北门、****南侧的自建门面房(用地系承租自**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门面房”)楼下的北侧空地租给张某某使用。后张某某在租用该空地期间,在**门面房北墙至京沪高铁高架围栏之间的空地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批准以及**书面许可,依托**门面房北墙,自行搭建了一个具有仓储功能的长约40米、宽约6米的简易棚式建筑(地面铺水泥,水泥上用钢管搭建钢结构,北侧墙和东侧用彩钢瓦固定,南侧利用房东北墙,并设有铁皮制卷帘门,以下简称“违建棚”)。

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向徐州市云龙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人员孙某丙反映张某某搭建违建棚的问题,并将此事通过孙某丙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城管科(以下简称“城管部门”)副科长王某某进行口头举报,王某某因此安排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到张某某的违建棚上张贴“限期提供合法手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张某某提供合法手续,否则将对违建棚进行拆除。在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前往张某某的违建棚张贴通知书时,孙某丙主动陪同前往,并在之后将张贴通知书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孙某甲,且让被告人孙某甲等待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2017年10月11日10时许,张某某与被告人孙某甲一起到城管部门找王某某了解情况,并向王某某承认没有合法手续,因此被告知将按照程序将违建棚予以拆除,但并未接到当日拆除的通知。被告人孙某甲与张某某离开城管部门后,随即以城管部门拆除违建的名义雇佣人员到张某某的违建棚实施拆除工作,并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孙某丙,让孙某丙带城管部门人员也到现场去。而后,孙某丙以通知书“到期了”为由电话联系王某某,提出让城管人员到现场“看看”,王某某遂电话安排城管人员郑某某带人前往。

2017年10月11日11时许,孙某丙经电话联系郑某某后,以查看违建现场情况为由,主动随同身着城管部门制服的工作人员郑某某等人一同到达张某某的违建棚外,随后被告人孙某甲也与其雇佣的人员驾驶挖掘机到达现场。而后,被告人孙某甲在张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仅向张某某进行电话通知后,即擅自以城管部门拆除违建的名义,安排其自行雇佣的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设备和工具对被害人张某某的违建棚进行破坏性拆除。其间,孙某丙故意劝阻郑某某等人离开,并参与指挥对张某某的违建棚拆除,且默许被告人孙某甲指挥人员继续拆除剩余部分。

经物价部门现场实物查(勘)验后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违建棚的卷帘门(包括彩板和电机)遭破坏,彩板破损脱落,严重变形,无法修复使用;压制铁皮制的彩钢瓦破损脱落,严重变形,无法修复使用;仓库顶棚的防水卷材遭严重破坏。上述毁损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租赁场地补充协议,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租房协议,城管部门《限期提供合法手续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孙某丙、王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询问证人、被害人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广宾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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